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 (以下简称教代会) 提案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建设,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提案是学校教代会代表就学校各方面的工作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规程向教代会提出的、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立案后由承办部门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提案工作是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进一步促进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学校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内容,是广泛调动教职工积极性,激发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群策群力使学校尽快建成一所高水平、应用型、以工为主、特色鲜明的多科性本科普通高校的重要途径。
第四条 提案工作坚持党的领导,以正确的思想理论为指导,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通过提案的处理办结,促进党的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方针的落实。
第五条 提案工作应当注重提高提案质量和提案办理质量,讲究实际效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下设的一个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提案工作委员会成员从当届教代会的代表中产生,由教代会主席团全体会议推选产生。提案工作委员会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
第七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一)提出和制定提案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
(二)依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征集提案;
(三)审查提案,提出处理意见,协调和督促承办部门办理提案;
(四)向教代会主席团或全体会议报告提案情况及提案办理情况;
(五)组织优秀提案和先进提案承办单位的评选表彰。
第八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必要时亦可临时召集。
第九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工会办公室)负责提案的分类、分发、转办、协调和情况汇总等工作。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二人以上可就学校各方面工作以及群众普遍
关心的重要问题提出提案。提案也可由各代表团(组)提出,需经团(组)长签字后的提案方为有效提案。
第十一条 提案由案名、理由及整改建议或措施三部分组成。
第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且限于本校的职权范围和教代会职权范围。下列内容不作为提案提出。
(一) 指名举报或揭发问题的。
(二) 为代表个人或他人解决个别问题的(此类问题可向有关部门或信访部门反映)。
第十三条 代表书写提案应使用统一格式提案纸,一事一提,字迹公整,扼要具体。
第十四条 代表提案由所属代表团负责呈送。
第十五条 代表在教代会开会期间和闭会之后均可以提出提案。会议期间为集中处理提案时间,其他时间提出的提案随时进行处理。
第四章 提案的处理
第十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不予立案
(一)同国家宪法和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有抵触的;
(二)纯属党、团事务及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内部的问题;
(三)纯属个人的具体问题,或属于揭发和举报的问题;
(四)内容空泛或建议笼统的。
第十七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进行编号、登记造册,确定承办部门。凡涉及两个及其以上承办部门办理的提案,应确定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
第十八条 经审查不予立案的,可根据情况退回或作为意见建议处理。对作为意见建议处理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以适当的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参考,并向提案人说明情况。
第十九条 对涉及学校重大问题的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要提交有关校领导或有关会议研究办理。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条 经审查后的提案应及时交办。交办提案时应办理交接手续,并提出办理期限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 提案承办部门收到提案后,要认真研究,指定主管人具体负责落实,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若情况复杂,不能在期限内办理完毕的,可适当延期,但须向提案工作委员会说明原因和拟办复日期。
第二十二条 涉及两个及其以上部门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部门应主动办理,协办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办意见告主办部门。
第二十三条 在提案办理过程中,提案者可通过提案工作委员会向承办部门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有条件的可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同意,协助或参与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四条 提案答复要做到件件有书面复文。提案复文一式二份,先报提案工作办公室审查,合格的复文由承办单位直接函复提案人;不合格复文由承办单位重新办复,并再报提案工作办公室审查。
第二十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可以采用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承办部门、定期联络等方式,推动提案办理工作。对暂时难以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第二十六条 对学校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反映教职工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并且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应进行重点催办或督办。
第二十七条 对复文的要求:
(一)提案提出的问题已经解决的,要将有关情况作比较详细的说明。
(二)对暂时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将原因以及采取的措施和拟解决的时间进行说明。
(三)复文要有主要负责人签字和承办部门盖章。
第六章 提案的奖励
第二十八条 提案的评选工作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进行。
第二十九条 对优秀提案和先进提案承办部门,提案工作委员会可以适当的方式给予表彰。
第三十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优秀提案和先进提案承办部门的表彰。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第二届教代会
2006年10月31日
附表1:《上海应用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表》
附表2:《上海应用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处理表》
附表1 编号: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表
年 月 日
提案人 | 姓名 | | 单位 | | 职务 | |
附议人 | 姓名 | |
提案内容:包括案名、理由及整改建议或措施等 | |
提案工作委员会意见 | 年 月 日 |
注:1、填写提案须一事一议。
2.提案人和附议人须是正式代表,并由本人签字。
附表2 编号: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处理表
提案摘要: 年 月 日 |
分管校领导批示: 年 月 日 |
承办部门处理意见: 承办部门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分管校领导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
提案人意见: 年 月 日 |
提案工作委员会意见: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