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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和思政工作制度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

                      生态技术与工程学院重大事项决策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生态技术与工程学院重大事项决策行为,有效落实“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决策程序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生态技术与工程学院《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一、重大事项范围

1、上级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2、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等;

3、院内机构的设置调整和重大改革事项决策;

4、院内各项规章制度和交由教代会审议通过的学院行政工作文件;

5、学院师资队伍的培养、进修和人才引进方案;

6、学院内部分配、教职工福利费使用和大额度资金安排方案;

7、教职工考核方案、考核等级的认定以及聘任和解聘;

8、学院各类先进和优秀教职工的推荐与审核意见;

9、学院内设机构负责人的选拔、任免和其他人事安排事项;

10、学院对外合作事项决策;

11、学院内部办学资源的调配;

12、根据规定应由本学院审核的学生学籍处理意见的提出;

13、学校赋予学院管理责权的其它重大事项安排等。

 

 

二、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1事先个别酝酿

(1)根据事项内容的职责分工和实际需要,需要决策的事项一般应由分管院长牵头,在调查分析基础上,以书面形式建议,交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相关领导事先考虑;

(2)重大事项决策必须在学院班子成员之间事先进行酝酿充分交换意见,寻求共识,以初步形成相对成熟的决策建议为前提。

2会前调查研究

(1)根据决策内容需要,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应当直接或通过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研究,进一步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为会议充分讨论做好准备

(2)关系学院发展全局和群众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当事先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或根据需要在全体教师会议上充分进行讨论,听取意见;

(3)通过座谈会进行讨论调研时,主持人应当充分听取与会教职工和部门负责人的意见在讨论基础上统一思想认识,归纳形成主导性意见,然后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进行决策。

3、会议充分讨论并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

提供讨论的决策草案应当具备良好的思想认识和群众基础。学院对重大事项讨论决策时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

(1)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各成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在讨论基础上由院根据多数人意见提出决策方案,实行少数服从多数,需要投票表决时,会议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进行,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表决情况必须记录在案。

(2)对按规定应当交由教代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改革和发展重大事项,院务会议应当在充分调研讨论的基础上审慎决定,确保提出的议案相对成熟,再提交教代会进行审议,广泛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按表决办法实行民主决策

(3)院务会议在对重大事项做出决策的同时,应当根据需要责成相关成员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和操作程序,加强过程检查,确保决策事项得到有效落实

(4)当院务会议对重大事项认识不统一,各成员对决策方案分歧较大而又不必立即做出决定的可暂缓决策,留待会后进一步沟通,调研寻求共识,条件成熟时再召开务会议进行讨论并做出决定

三、附则

本《重大事项决策制度(试行)》经学院院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正式实施。院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

生态技术与工程学院

201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