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党费交纳标准的通知
各总支、直属支部:
根据中组部2008年党费收缴使用新规定和市科教党委有关要求,经校党委常委会同意,我校党费交纳标准调整如下:
1、在职在编教职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如下:
基数=A+B-C
A:国家工资(即5号工资)中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地方职务贴
B:学校岗位津贴(即20日岗位津贴)×50%
C:个人所得税
交纳党费的比例分别为: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基数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基数的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基数的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基数的2%。
党费采用四舍五入去角存元方法收缴。
2、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3、待退休、歇岗教职工党员的党费交纳标准参照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的交纳标准。
4、学生党员每月交0.2元党费。
注:
1、我校从2008年5月起执行新的党费收缴标准,请各支部做好党费补缴工作。
2、为了便于各基层党组织收缴党费,现根据教职工5月份收入情况计算出每位党员应交额(见附件,但因外出培训等原因造成月收入暂时改变的同志希望各基层党组织按该党员正常收入另行计算),。因涉及到各党员个人收入信息,希望附件中的收入情况数据只为各位书记掌握,不得扩散。
党委组织部
2008年7月4日